近年来,电信诈骗案件高发,其中贩卖手机卡是电信诈骗犯罪的重要环节。那么,贩卖手机卡怎么定罪?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,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因此,贩卖手机卡如果用于电信诈骗等犯罪,那么贩卖人就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具体来说,贩卖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:
-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;
- 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;
- 该帮助情节严重。
其中,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”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立的关键。如果贩卖人不知道他人利用手机卡实施犯罪,则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
“支付结算帮助”是指为他人提供银行卡、手机卡等支付结算工具,或者为他人转账、代付等支付结算服务。
“情节严重”是指贩卖人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;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;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;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;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、帮助信息网络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,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;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。
如果贩卖人满足上述条件,则将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。
- 小明在网上发布招募信息,收购他人的银行卡和手机卡,然后将其转卖给电信诈骗团伙。小明明知电信诈骗团伙将使用这些银行卡和手机卡实施诈骗,因此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
- 小红在街头遇到一名陌生人,对方以高价收购手机卡。小红将自己的手机卡出售给该名陌生人,事后得知该名陌生人将手机卡用于电信诈骗。小红不知道该名陌生人会将手机卡用于犯罪,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
提醒广大市民,不要参与贩卖手机卡的行为,以免触犯法律。